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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品牌童装连锁/宁波儿童用品加盟
发布日期:2009-11-12

宁波品牌童装连锁/宁波儿童用品加盟
加盟的定义

  [5]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它是一种经济而简便的经商之道,经由一种商品或服务以及行销方法,以最小的风险和的机会获得成功。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加盟的基本条件

  如果您是一个小规模经营者,或想投资,成为小规模业主,那您眼中的加盟起码有:
  1、它背后有一个公司总部
  2、它提供货源;
  3、它更新产品来适应市场;
  4、它提供指导和帮助
  5、它保证投资者的回报,降低投资风险;
  6、非盲目探索,迅速入门;
  7、远离散户经营模式,拥有核心竞争力;
  8、新的模式已被消费者认同,并成发展趋势,商机无限……

 
加盟程序

  仔细阅读加盟指南,不明之处向总部投资顾问询问;
  签订“加盟意向合同”
  选址及评估市场、评估经营——与总部投资顾问讨论;
  选址签约后,与总部正式签“加盟合同”; 签订商标和技术合同或协议时,是法人亲自签字签订合同或协议,以防以后纠纷。
  与总部互动完成装修,办理营业手续,并招聘销售员进行培训;
  开张前一天林总部订首批产品;
  开业前两天总部协助陈列布展和销售培训;
  吉日开张。
  “加盟”含义延伸
  特许加盟: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专业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地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连锁加盟 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存在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应的报偿。加盟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加盟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契约金在内的开办资金。
  特许加盟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被特许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经营模式。主要优点在于:特许者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被特许者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特许者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我国正式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国内连锁加盟
  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5 号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 商标 、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五条补充条款:
  针对中国教育发展网网络家教项目,特别规定允许同一地区经授权后开展内部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 商标 、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 至少两家 经营 一年以上 的 直营店 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 良好信誉 ,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 不得强行要求 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 承担保证责任 ;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 独占性 ;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 责任 ;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 消费者投诉 ;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 保证金应退还 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 不少于三年 。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 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 之前 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 20 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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